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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 | 田间劳作引发山林火灾,一时疏忽的凤山两人被判刑
作者:凤山法院  发布时间:2023-05-11 15:47:18 打印 字号: | |


5月9日,凤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两起失火案件,两被告人因犯失火罪被判刑。

为迎丰年“烧火土” 熊熊野火引上身

2022年12月13日,被告人罗某及其妻子到旱地“烧火土”(点燃杂草堆,然后覆盖上泥土,使燃烧的杂草只冒烟,不出现明火)。当日及次日,罗某到旱地检查均未发现明火。

12月15日16时许,罗某在家门口看到旱地附近有大量火烟,便立即前往查看,发现火势已蔓延至附近林地。见状,罗某立即进行扑救,但因火势过大无法扑灭,便向村委汇报山火情况。村干、政府工作人员、森林消防队等人陆续赶到现场灭火,直至12月18日18时,山火才全部熄灭。

经检测,火烧的林地面积为14.18公顷(折合212.7亩),过火林地地类为国特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二级公益林。 

欲整旱地种玉米 怎料失火烧山林

 2022年12月17日,被告人卢某到旱地铲除杂草准备种植玉米,杂草铲除后卢某将其堆放并点燃。由于当时天气干燥并伴有阵风,燃烧的火星被吹到旱地附近的林地,点燃杂草和山林造成火灾。

经检测,火烧的林地面积为8.041公顷(折合120.615亩),过火林地地类为国特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二级公益林。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和卢某焚烧杂草时不慎引起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森林防火无小事,野外用火需时刻谨慎,一点火星、一次疏忽就可能引发一场火灾,不仅会破坏生态环境,甚至可能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野外用火、焚烧秸秆杂草等由行为人过失引发的火灾,即便不是主观纵火,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凤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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