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凤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案件涉及凤山县10个村股份经济联合社,涉案金额共67.2万元,依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2020年9月,原告凤山县10个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与被告某农业发展公司签订 《食用菌种植大棚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告所有的食用菌种植大棚租赁给被告从事食用菌种植,租用期限为15年,租金每年30000元且按季度支付,先付后用。合同签订后,原告称已如期将食用菌种植大棚交给被告经营使用,被告也按时进场从事食用菌种植生产至今,但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诿,不予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庭上,原告代表要求被告支付各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自2020年9月至2022年9月的租金及利息67200元。被告代表表示,公司并非恶意拖欠租金,只是受疫情影响,近年来经济效益不好,企业经营困难,所以暂时无法支付。
调解过程中,法官对双方争议焦点进行释法说理,并劝说双方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努力寻求双方平衡点。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告分别欠付原告2020年10月至2023年1月的食用菌种植大棚租金各42000元,自愿限于2023年2月28日前各支付15000元,3月30日前各支付14000元,4月30日前各支付13000元。
凤山法院秉承着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积极引导双方进行调解。本案中,被告公司受疫情等因素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未能及时按合同支付租金,为充分发挥法治对营商环境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法院努力压缩审理案件时间,推动涉企案件快立、快审、快结。案件的顺利调解,依法有效化解了双方矛盾纠纷,进一步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稳步健康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