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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受理指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8-08 16:55:58 打印 字号: | |
  第一部分 立案受理

一、国家司法救助的立案受理

(一)立案申请

1、申请人直接向立案部门提交司法救助申请。

2、在各审判业务部门设置司法救助联络员,及时了解、收集本部门案件当事人是否存在需要司法救助的情况,帮助、指导需要司法救助的当事人按照立案条件准备相应材料、向立案部门提出申请,并将本部门相关材料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原则上每月汇总一次报立案部门立案。

(二)立案审查

1、救助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救助的数额及理由);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实际损失的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或与案件相关的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数额);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证明(主要是指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的证明);

5、是否获得其他赔偿、救助等相关证明(没有获得其他赔偿或者无法提供证明的可以作出说明);

6、其他能够证明需要救助的材料。申请人确实不能提供完整材料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确定案号

根据申请人提出司法救助的涉案类型,案号中的类型代字分别为司救刑、司救民、司救行、司救赔、司救执、司救访、司救他。

第二部分 审查程序

一、审查模式

(一)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先由主办人审查,并提出是否救助的书面审理意见,提交合议庭讨论。

(二)提交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形成合议庭结论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提交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予以救助清单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本意见予以救助。

三、不予救助清单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审判、执行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侵权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已经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七)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救助申请;

(八)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四、司法救助的标准及确定因素

(一)标准:救助金以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给付或者虽已判决但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数额。

(二)数额确定因素

1、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2、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3、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

4、救助申请人维持其住所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

5、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

五、异议

对不予救助决定或者对救助决定中的救助金额有异议的,救助申请人可以书面向法院反映,有关法院可以视情况召开听证会,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并作出相关说明。

第三部分 救助文书

一、司法救助决定书撰写

以统一全市法院司法救助案件裁判标准和尺度为目的,司法救助决定书包括救助申请人身份信息、案件由来、涉诉案件的审理情况、是否予以救助的说明等。办理救助案件应当制作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二、司法救助案件审理期限

救助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案情复杂的救助案件,经院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三、救助决定书的送达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具有不予救助情形的,应当将不予救助的决定及时告知救助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四部分 救助资金

一、国家司法救助金的申请

法院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救助申请人的救助申请书;

2、救助申请人的户籍、身份证明;

3、救助申请人的经济困难证明或疾病诊断证明;

4、救助申请人的息诉罢访承诺书;

5、一审判决或裁定;

6、二审判决或裁定;

7、被告人、侵权人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说明或执行文书;

8、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9、司法救助资金审批表。

二、国家司法救助金的发放

决定救助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财务规定办理手续。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救助金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对具有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的救助申请人,可以依据救助标准,先行垫付救助金,救助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发放救助金时,应当向救助申请人释明救助金的性质、准予救助的理由、骗取救助金的法律后果,同时制作笔录并由救助申请人签字。必要时,可以邀请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见证救助金发放过程。

三、追回救助金的特殊情况

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人民法院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到赔偿款或者其他应当给付的执行款的,应当将已发放的救助金从执行款中扣除。

救助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诉信访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后,违背息诉息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救助金予以追回。

第五部分 案件归档

一、归档的条件

救助申请人签领救助金之日起三个月或不予救助决定书送达救助申请人之日起三个月。

二、案卷中应附的材料

正卷:

1、立案审查、司法救助案件基础信息表;

2、案件受理通知书;

3、救助申请书;

4、原审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

5、救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6、申请人困难、疾病证明;

7、息诉罢访承诺书;

8、其他证据材料;

9、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10、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审批表;

11、司法救助资金发放登记表;

12、领款收据;

13、送达回证。

副卷:

1、案件承办人的审理报告;

2、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

3、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笔录;

4、司法救助决定书原本;

5、其它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第六部分 常见问题

一、立案问题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是司法政策,不是诉讼法,申请人提出司法救助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二)各诉讼阶段只要出现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造成受害人生活急迫困难的情形,均可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体现司法救助“及时”、“救困”的政策精神。

二、申请人信息核查问题

借助执行局当事人财产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当事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等信息。

第七部分  附 则

一、本指引未作规定及与法律或司法解释、上级法院

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或司法解释、上级法院的规定为准。

二、本指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凤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