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上午9时,广西当前破获的最大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进行当庭宣判。该案因公安机关现场缴获制毒原材料近100余吨,被称为“广西公安缉毒史之最”,倍受社会各界关注。
凤山法院以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等项罪名,分别判处被告人曹海平、蔡石金、黎祖宽等2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不等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间,曹海平、钟进源、蔡石金伙同黎祖宽等人在凤山县三门海镇仁安村坡田坡和凤城镇久文村板麻屯翻茶坡隐蔽场所秘密设立野外制毒窝点,从广东购买制毒设备和配剂,雇请凤山本地社会闲散人员从事制毒活动,昼夜不停地生产、加工、提炼制毒物品“辣椒水”和麻黄碱。同年5月25日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现场缴获制毒原材料近百余吨。
法庭认为,被告人曹海平、蔡石金、黎祖宽、钟进源违反国家对制毒物品的管理规定,非法生产溴代苯丙酮、麻黄碱,并已非法销售出部分生产出来的溴代苯丙酮,四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黄辉库等13人明知曹海平等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为了获取报酬,而积极参与制毒物品的生产,其行为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
被告人曹海平等人生产的溴代苯丙酮减去已销售部分还有13026公斤,生产麻黄碱成品294.15公斤,半成品2750.68公斤,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周建焯等3人知盐酸属于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在明知购买方没有办理购买备案的情况下,非法将4875升盐酸出售,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海平、蔡石金、黎祖宽、钟进源或出资、或选定场地、购买原材料、召集工厂等起主要作用,且从中获利,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辉库等13人受雇佣参与生产,收取劳动报酬,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法院遂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