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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山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
作者:黄荣叁  发布时间:2016-09-26 16:57:51 打印 字号: | |
  自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以来,特别在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扼制司法腐败,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有其历史背景和意义。

  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四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于法有据。凤山法院根据该《决定》,通过放宽选任条件执行“一升一降”工作机制,在全县各乡镇(社区)和农村对有公道正派、德高望重的人不受学历限制,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不断完善改革程序,提高选任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度。去年我院完成人民陪审员倍增工作计划,由原来的11名陪审员增加到现在的31人,实现案件陪审率达98%以上,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富有的生产生活经验和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和促进司法改革的优势,相应地提高了我院裁判文书的社会认可度和公信力。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遵循了“百姓心中的杆秤”,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度。

  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人民陪审员倍增并参与事实审符合司法规律,也是社会所需。当前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逐年增多,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他们对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和司法的公信力有了更高期待。这类案件让人民陪审员参与进来,在诉讼调解、判后答疑、以案释法、沟通民意等方面更有利于在裁判中尊重和听取民意,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度和提升公信力。

  近年来,凤山法院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各业务庭通过选取一些具有重大影响相邻关系纠纷、涉及房屋类、婚姻家庭类纠纷以及涉毒品案件等在辖区内开庭审理,把审判关口前移,构建“庭站所点员”联动调解“五位一体”(即“庭、站、所、点、员”)的审判模式。通过现有司法资源进行整合,并合理地配置和充分有效地利用各乡镇、村级人民陪审员和人民调解员,协助巡回调解工作。辅以之在4个乡镇创建 “无诉村”,有效化解了基层矛盾纠纷。据统计,5年来,该院巡回法庭化解基层各类矛盾纠纷900多件,联动调解化解纠纷3326件,调解成功3166件。案件呈现“三高”、“一少”和“三低”良好局势即高调解率、高撤诉率、高执行和解率,案件逐年减少由2011年的711件、2012年的596件、2013年的507件,2014年的503件到2015年500件,案件出现连年下降的“逆常规现象”和低上诉率、低上诉改判率、低投诉率的良好局面。群众的信心、安全感和满意度,源于该县善解“小问题”和构建 “五位一体”的联动调解、审判模式,通过巡回办案,充分吸纳各乡镇、村级优秀的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就事实认定问题由其发表个人意见,他们来自百姓中,了解民情,充分发挥了他们事实认定的优势,促成案件得以调解。即使有些案件进入判决,其“事实审”也为“法律审”提供基础和前提,同时有助于维护第一审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拓宽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让“百姓法官”有位作为,实现司法与社会交流互动。

  “陪审员制度的精髓在于强化司法的民主性,其价值在于公民的广泛参与。”人民陪审制度的实施,实质上是让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监督,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之中,目的就是要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扼制司法腐败,并作为加大普法力度的一种手段。人民陪审员的社会生活经历各不相同,他们参与审判活动,能拥有了与职业法官进行交流、亲身参与、接触审判全程,既能提高法律意识,熟悉司法运作方式,增强司法责任感;另一方面可以将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日常情理需求、社会正义感和是非标准融入到审理案件中,从而弥补法官固有僵化的思维定势,避免或减少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中因疏忽而造成的错误,能够消除双方当事人的怀疑和顾虑,减少法官与公众的隔阂,增加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感,缓解紧张的局势,给法院减轻工作压力,从而实现具体个案的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使个案审判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坚持陪审核心价值,汇集民间“司法智慧”服务于“法律思维”,达到追求司法正义。

  树立人民陪审员核心价值观,要正确认识人民陪审员的价值功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让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掌理司法、监督司法,体现司法的民主性;二是弥补法官的经验不足,通过听取民意,使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三是缓解司法资源不足,减轻法院工作压力。

  “司法智慧”来自法官的“法律思维”和人民陪审员的“民间智慧”。“民间智慧”服务于“法律思维”,“司法智慧”是“法律思维”和“民间智慧”两种智慧的互补。“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司法的专业性、严肃性、重要性说明司法是一门法律艺术,它需要司法者具有娴熟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渊博的社会综合知识、敏捷变通的思维应变能力和逻辑严密的言语表达能力等良好的法律思维判断,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和相应的权威性的职业地位。只有把两者引入司法以与“法官智慧”作互补,才能达到“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的有机统一,追求更完美、更理想的“司法正义”。

  五、人民陪审制度的事实审与法律审不是绝对的孤立、互不相关的,事实审是为法律审提供基础和前提,而法律审是事实审的深化和终结。

  事实审和法律审是一个有机整体的司法裁判过程。首先,司法引入陪审,一方面借鉴“民间智慧”,使裁判依据的“法律事实”更加 “客观真实”,使“法律正义”更加完美;另一方面借鉴人民陪审员朴素的道德观念,使“法律正义”更加接近“社会正义”,更利于司法的民主化,而“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是一致的。因此事实审与法律审并不是完全割裂,人民陪审员在参与事实审认定阶段应充分发挥自己事实审查认定的能力,而不强求在法律适用方面进行审查,但可以就其对案件事实有较丰富的生活实践经验和较深的感性认识,对法律朴素的认识和道德观念给法官适用法律起到辅助、提醒和参考,使双方意见接近、融合,形成互补。

  六、人民陪审制度存在优点的同时也存在缺陷,也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人民陪审制度运行中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人民陪审制度中人民陪审员的司法民主性也有其局限性。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裁判过程中,虽以事实审为主,但其不懂法,不利于司法的裁判质量,不利于“法律正义”,或多或少也影响了实体公正处理。

  (二)人民陪审制度中“事实审”的形式化是第一审程序亟待解决的问题。而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第一审程序中是否构建的“事实审”,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与认定案件事实同时,在法庭这一特定时空范围内一同审查证据,并当庭形成对案件事实的认识,通过庭审活动,听取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意见来获取事实信息,当庭对案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并将自己朴素观念带入案件审理,弥补法官专业知识不足,使案件裁判结果是否更好地反映社会大众情感、减少了当事人的抵触心理,是否取得群众的认同和信任,是否增强司法公信力。

  (三)当前,我们亟待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更实质、更深层次的参与司法、掌理司法是重要途径。然而法院、法官包括人民陪审员对人民陪审制度价值的认识产生了错位,多数人将缓解司法资源不足、减轻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作为陪审制度的唯一或主要功能。这种认识的偏差,直接导致法院未能全面启用人民陪审员或陪审员自身工作的原因而拒绝或久而久之法院固定某个陪审员在某个审判庭或合议庭之中,使其长期驻庭,变相成为“编外法官”,使陪审制度成为摆设,使大部分陪审员成为身披陪审而无实干空壳的外衣。

  (四)人民陪制度运行中,“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仍然存在。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缺陷,未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制度的根本价值和初衷,将其完全等同于职业法官,共同审理、裁判案件。实践中,法律知识和司法审判经验不足的人民陪审员对所参与审判案件难以提出自己意见,即使有想法,却不敢与职业法官的意见进行对抗;而且不少陪审员自认为参与陪审是为法院帮忙,是应付差事,甘当陪衬,成为摆设。在此情况下,很难对法官形成监督、制约和抗衡。“陪而不审”、“审而不议”也就应运而生。

  其次,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时的参与度不能成为衡量人民陪审员对审判案件的唯一标准。人民陪审员由于分工不同,其在庭审中,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作为审判长的自然要承担主持庭审任务,相对于陪审员有更多的发言机会,所以将发言的多少作为“陪而不审”衡量标准不科学。

  再次,合议庭在合议阶段,对于事实审和法律审的认定是否对审判结果产生一定影响,作为 “审”与“不审”的标准。人民陪审员在评议阶段是否能够自由而独立的发表并坚持自己的意见,而非依附于法官意见或者干脆不发表意见,才是“审”与否的关键。

  最后,承办人对“事实审”也带来的负面影响。承办人作出初步裁判意见后,其他合议庭成员也放弃了对案件的证据审查、证明力的确定、案件事实的认定等事项,承办人的单独处理,这造成了合议庭多数成员“陪而不审”的现象;在承办人负责案件实质审理中,法定的评议程序流于形式;原建立于“集体决策”基础上的事实审,因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认定独断专行取代了合议庭多数成员评议,使人民陪审员失去了发言的空间。

通过上述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分析,不难找出问题的对策:

  一是要认清人民陪审员的职权,看待“公民陪审”在当前出现某种程度的职能异化,坚决维护人民陪审员的司法监督职能,摒除人民陪审员系司法辅助、协调、知识提供者和扮演为人力补充的角色观念,维护他们参与案件审理的独立性,保障他们对事实审的发言权和异议权。

  二是畅通人民陪审员的评议渠道,使他们克服 “隔行如隔山”的心理障碍, “从陪衬转型到陪审,从不敢说话、怕说错话,不能明确表达自己意见到说话底气十足。”。

  三是健全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机制和完善合议庭评议程序。让他们对基以了解、查明的案件事实在庭审、合议庭评议不同阶段先发表个人意见或先作出自己的认定和看法,为法律适用提供基础和前提。

  四是实行事实审和法律审分离模式,实现群众思维与法律思维的交汇融合,充分维护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权利。

  五是确定人民陪审员每年参审案件数的比例,防止“专职陪审”“驻庭陪审”现象,并探索影响力、重大的一审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这对案件事实问题的讨论会更加充分。

  六是吸纳基层优秀的法律人才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以及热心服务于法律行业的人民陪审员,充分保障他们参与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他们在诉讼调解、沟通民意、判后答疑、以案释法等方面发挥其作用。

  七是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指导。除了定期不定期组织人民陪审员集中进行业务培训外,还利用下乡办案机会,针对片区的人民陪审员进行个案指导分析、总结交流经验等形式,通过典型事例,以案说法,使当地人民陪审员更好地掌握涉及当地群众纠纷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调解方式方法及调解书的制作,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业务培训和个案指导获得实效而不流于形式。同时加强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的沟通交流,促进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促进农村矛盾纠纷的化解。

  八是严格管理考核和充分落实人民陪审员物质保障激励机制。对人民陪审员设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定期与不定期地进行工作业绩考评,探索建立职务、职级,公正合理、考评考核导向制度,增强职业荣誉感,并使相关待遇与之挂钩,充分落实人民陪审员物质保障激励机制,保持专业队伍的活力,建构长效职业保障机制。

  总之,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过程所产生的问题,需要解决的问题仍任重道远,非一朝一夕得到改善,需要的不仅是制度的保障,也需要有文化土壤和司法环境的助力,需要公众的参与和努力,这不仅是对一个法律问题的解决,更是实现民主、法治的一段历程。
来源:凤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桂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