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艺术是方法论在调解工作中的体现。它在调解活动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调解不同于判决的简单说理和法律论证,其不仅要求调解人员具备良好的理论功底,而且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调解方法和调解艺术。而每个人的调解方法和调解艺术又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形成的,它需要不断的积累和探索,所以,要提高审判人员的调解技能,不仅要在观念上、机制上更新,更要总结与开拓有效的调解方法。
诉讼调解是既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审判工作,又是一项复杂的司法形象工程。“调解”质量好坏直接关系着司法公正与效率。人民群众如何评价法官的司法形象,归根结底是看法官表现如何,法官素质的优劣会影响着调解的质量、效率、形象。总而言之,调解是法官综合素质的体现,它不仅涉及一个法官的审判业务水平、法律适用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变处置能力、调解节奏把握能力等。诉讼调解可称为一种艺术,实践中如何搞好调解是目前每位审判法官需要不断思考和破解的工作难题。笔者认为,调解要讲究“四字”经,即讲究“思”、“听”、“说”、“做”,以此来保障调解工作的质效。
一、 调解必须突出 “思”字
所谓“思”就是思想、心态。有什么样的心态,就有什么样的思维和行为。因此,我们首先应该树立正确的思想和心态。在目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调解的本质功能在于通过当事人的合意而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其纠纷解决的效果和矛盾消除的效果相比裁判而言更为彻底,因此,强化调解意识,就是为了追求解决纠纷、消除矛盾的最佳效果。在审判实践中,调解工作有时会比案件裁判更费精力,从司法为民的宗旨出发,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需要法官以更多的精力和情感投入来做好调解工作。因此,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是搞好调解工作的前提条件和基础。作为法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责任心就是爱岗敬业,心装当事人,有为保一方平安,无私奉献的精神,有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的为民意识。
二、调解必须倡导 “听”字
所谓“ 听”就是倾听,做一个细心、耐心的倾听者。孙子兵法云“知已知彼,百战不殆”。要想进行成功调解,在调解之前,法官必先了解了解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经过,了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各种的关系,找准当事人的认识误区和问题的症结,了解当事人的社会信息。这个过程是调解的基础环节,否则盲目介入,不但不容易搞好调解工作,反而会因对整个过程和当事人的情况缺乏了解,而使调解工作陷入被动,甚至恶化。 因此法官要学会倾听,适时细致分析,帮助当事人理清思路。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必须花一些时间倾听当事人的心声,让其倾吐心中的压抑、不满和愤怒。倾听过程中,要适时以真挚的态度帮助当事人分析纠纷,理清纠纷发生的来龙去脉,明了自身的言行举止有哪些不当之处,调整好心态。当然,细致分析并不等于面面俱到,而是在有限的时间里,面对“剪不断,理还乱”的繁琐纠纷,善于化繁为简、化难为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当事人分析案情,理清思路。需要注意的是,要让局势始终在法官控制之下,注意把握宣泄的程度,防止当事人将宣泄演变成无休止的控诉。在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中,倾听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注意到,很多家庭矛盾都是因一时之气或因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的,由于双方都不愿放低姿态,导致矛盾越闹越深,但在内心深处,是愿意和好的。如离婚纠纷中,往往至少有一方牢骚满腹,自觉无比委屈和辛酸,此时法官就要善于倾听,让当事人倒倒“苦水”,适时分析原因,帮助理清思路,让当事人冷静下来,本着宽容、理解的心态,认真考虑是否对方也有苦衷,而自己也有做得不够妥当之处;在赡养纠纷中,有的是父母与子女间矛盾,有的实质是兄弟间的矛盾。此时,应当多倾听父母的倾诉,根据原因与子女沟通,让他们回想父母抚养的艰辛及成长过程中,父母无私的奉献和付出,于情于理触动子女的的心灵,情景交融,使其回顾过去亲情的可贵和目前反目成仇而带来的情感伤害,使双方以宽容、理解的心彼此珍惜,调解便水到渠成了。因此法官的倾听也是艺术。
三、调解必须力求 “说”字
“言为心声”,语言是传播信息、交流感情的工具。在调解过程中,语言运用得巧妙、运用得好,不仅可以增强调解语言的趣味性和生动性,更有助于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样一个观点,同样一个说服的理由,用不同的方法,从不同的角度,举不同的例子,选不同的语体,往往会有不同的效果。有的人说出来就很容易接受,有的当事人就接受不了。这就要求我们法官在调解中要会讲话,既要使调解语言符合法律,又要具有很强的亲和力、感染力,以增强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感、认同感。感情沟通了,关系融洽了,法官的观点当事人也自然容易接受,调解的难度也会自然而然的减少。法官在调解中应当当把握的说话原则 是第一,要把握好谈话的语气。不能用傲慢、不可一世、嘲讽、奚落、过激或较着偏袒另一方当事人的说话。第二,法官的说话表达要清楚、切确、亲近、坦荡爽朗、通俗,语速要中等,以给自己和当事人留下思虑和消化的时刻,法令术语的使用应深切浅出,需要时给以恰当的诠释,使当事人能听清,听懂。第三,法官在表达自己的意见的同时,要给双方当事人留有余地,不至于让当事人尴尬。出格是对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在表达同情的同时,要学会指导被宽慰者的情感,让他们从愤慨的情感中发泄出来,理解宽慰的话能够让双方当事人增强了对法官的信认和洽感,这样就很轻易拉近法官与当事人的距离,调整的难度也就会减小。 第四,法官的说话要沉着沉着,不与当事人争凹凸。作为法官,接触为数众多的当事人,当事人中不乏素质高、懂法令、自动配合者,但也存在个体心存成见、素质不高者,这就要求法官必需具有宽广的襟怀胸襟,有“大肚能容,容天下难容之事”的肚量,时刻想到自己的职业和责任,凡事须沉着沉着,避免或削减情感波动,要经由过程自己耐心讲解和疏浚沟通,以真打悦耳、以理服人,从而博得他们的理解和配合。 第五是法官的的说话既要坦诚又要谨严。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彼此尊敬的前提是以诚相待。在调整中法官要用真实悦耳的说话与当事人进行扳谈,立场要积极、稳重,定见要中肯,不雅概念要坦荡爽朗,使当事人听了所说的话后,感受是透心暖人的,从而达到激情上的融合,潜移默化地缩短与当事人的心理距离,博适当事人的信赖,达到调整的最佳下场。对于疑虑重重者,先与他们拉家常,坦怀相待的谈心,然后再引入正题。对于情感感动、急躁易怒者,不能以怒制怒,先和风细雨倾心扳谈,正确疏浚沟通,等他们心平气和后再切入正题。但也不应事事都向当事人坦诚相告,尤其是涉及案件不家宜公开的定见和法子,更应谨口慎言,避免违反审讯纪律,造成不良影响。
四、调解必须强调一个“做”字
为了追求良好的调解效果,我们要加强对调解艺术的研究,多渠道进行调解。认真践行马锡五式审判方式,主动走出去,少坐堂问案,到当事人居住地开庭,让群众旁听、评议,促使调解成功;到当事人家中或工厂、企业了解情况,主动到承包地或争议财产所在地勘查现场,与当事人促膝谈心,创造良好的调解环境,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掌握调解最佳时机和最佳方案,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在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对其委托的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有较高的信服度,在某种程度诉讼代理人的思想对当事人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可以先期和代理人沟通,找准调解工作切入口,让诉讼代理人配合法官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发挥代理人对当事人心理有更好把握的优势,并且律师也能从法律层面对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因人制宜运用适合的调解方法,针对不同的人要用不同的方法。如:对重感情讲义气而直爽的人,要运用情感感染法;对刚烈、脾气暴燥、不怕扯破脸皮的人,要运用以柔克刚法;对乐于听奉承话,爱戴高帽子的人,要运用先守后攻法;对惰性很强,遇事优柔寡断、缺乏自我主张的人,要运用正义威摄法;对当事人亲属较少,孤僻内向、想依靠外援的人,要运用亲情触动法;对固执己见,多次做工作难于见效的人,要运用群众抨击法。
医生治病要开药方,药方开对了方能药到病除。法官调解同样要提出确实可行的方案。病因不同,药方就不一样。纠纷各异,方案也要因事制宜,因人制宜。纠纷的多样化,方案无法一一详述。有一点要留意的是土偏方有时好治病。我国还是一个乡土社会,村民们一旦发生冲突与纠纷,并不是立即想到法律,更多的是用社会风俗和情理来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行为,他们习惯于用自己朴素的感觉来评价法院对纠纷的处理,他们心中的正义观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直觉正义”和天经地义,按风俗习惯办事才更合他们的口味,法律的诉求反而只是追求“乡土正义”无果的一种无耐选择。有位法官曾说,中国的法官要少一些贵族气,多一些草根性。寓意就含有这个理。
古人曾说“民不畏我严而畏我廉,民不服我能而服我公”。民事调解工作也是如此,只有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运用法律;做到公平公正,才能保证调解结果的合法性,权威性和约束力。双方当事人觉得合情合理,公平公正,才会自觉履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