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将司法改革确定为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这一主题的确定,生动地体现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力求顺应了时代发展对人民法院提出的明确要求,明确了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司法职权的合理配置,既关系到国家司法职权的科学分工问题,也关系到司法资源的有效使用,对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关系重大。就人民法院的司法职权配置而言,用什么样的理论和方式指导改革,怎样改革,始终是我们不断探索并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优化人民法院司法职权配置的重点问题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人民法院从自身内部挖掘潜力,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满足人民不断提高的“司法内需”。这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的“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司法司法职权运行机制。” 其中,改革和完善刑事审判制度,成为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的重点。完善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落实检察机关和律师在刑事审判中的职能作用的有关规定,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完善刑事证据制度,制定刑事证据审查规则,统一证据采信标准;建立健全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和保护制度,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和程序。同时,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审判制度也成为法院改革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在直辖市和知识产权案件较多的大中城市,探索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综合审判庭。推进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进程,促进行政诉讼审判体制和管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明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制定简易程序审理规则。还针对新型、疑难、群体性、敏感性民事案件,提出人民法院要建立审判信息沟通协调机制,保证裁判标准的统一。完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规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的审判程序,完善刑事申诉案件立案与再审的职能分工和工作流程。完善民事再审程序,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正确处理依法纠错与维护司法既判力的关系,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申诉难和申请再审难问题。《纲要》的颁布实施是建立以审判权为中心的管理体制,形成配置科学、运行顺畅、公开透明的司法改革措施。
二、科学、合理的优化人民法院司法职权配置
司法职权配置的科学、合理与否,是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是否深化的重要尺度,是司法行为能否得以依法、有序实施的前提条件,进而科学、合理的司法职权配置关涉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真正建立。当前优化人民法院司法职权配置,必须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人民法院司法职权配置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基本原则,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吃透国情,突出“中国特色”。中国国情决定着我国司法制度发展的基本走向与轮廓,要清醒地认识国情,以此作为我国司法职权配置发展战略的基本依据;三是统筹兼顾,把握基本内容和重点。当前人民法院司法职权配置要以中央确定的改革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改革纲要为依据,结合工作实际情况,明确改革的重点,分清轻重缓急,有条不紊地进行;四是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证调研。要通过扎实充分的调查研究,掌握实际的、可靠的第一手资料;五是抓落实,务求实效。各地要在党中央的总体部署和最高法院的统一要求下,因地制宜、强化措施、扎实推进、确保实效。
三、司法职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科学、合理的司法职权配置对于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意义。然而,通过观察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当下的司法实践,我们不难发现,当下的司法职权配置的确存在一些问题,其严重制约了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立。
(一)司法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配置问题。司法职权在中央与地方的配置问题,出现了司法权的地方化问题。我们国家是单一制国家,应当奉行统一的法制,地方各级司法机关是国家设在地方的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但在司法实施活动中仍然存在着司法权地方化倾向,使得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在行使国家司法权力过程中受到地方因素的不当影响、干预,使得地方各级司法机关难以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力,导致司法公正难以实现、司法权威难以树立。
(二)在横向的司法职权配置上,出现了司法权泛化的问题。出现不同性质部门之间的司法职权配置问题,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司法局之间的机构设置、权限划分以及相互关系问题;导致多头司法,部门本位主义盛行,司法权威不高。目前,我国法院横向分工最突出的问题是管辖权划分仍显混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一些法院争管辖、推管辖问题的发生。
(三)在纵向的司法职权配置上,相同性质不同层级之间以及同一部门之间的司法权配置失衡,出现了司法权行使的行政化趋向,上下级司法机关的行政隶属色彩浓厚。司法职权配置改革本身的行政化,已经成为司法运行中不可回避的一个现实“本罪”,也是司法改革具体操作中最大的障碍。
(四)相同性质不同层级之间以及同一部门之间的司法权配置出现失衡,出现司法职权行政化。就是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且上下级法院也对案件审理也具有某些行政化。法律明确规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应该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由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行政化管理,造成现在一方面下级法院向上请示报告普遍存在,另一方面上级法院部分职业道德缺失的法官通过给下一级法院打招呼形式干涉办案。
四、如何实现人民法院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
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多民族大国,又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改革的目标、内容和进程都要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既能切实保障政治稳定,又要促进政治的发展,所以只能选择渐进式的改革道路。优化人民法院司法职权配置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步伐总体上不能脱离我国的历史背景、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教育水平,要与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相适应,与政治体制改革同步进行或起导航作用。要充分尊重我国的国情,与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在改革中良性互动,与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方面的改革相配套,同时还必须重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考虑公众的承受能力,考虑中国的文化特点,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有步骤、有秩序地稳步推进,成熟一项,改革一项。切实解决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顽症,切实认真解决“打官司难”、“申诉难”、“执行难”的突出问题,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在人民法院司法职权配置改革的标准上,以人民是否满意来检验。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人民的意愿,必须鼓励人民参与、倾听人民呼声,必须主动接受人民监督、自觉接受人民评判。下一阶段人民法院司法职权配置体制改革的具体着力点,将落实到职权配置、队伍管理、司法保障等三个方面。
在优化人民法院司法职权配置方面,首先,合理配置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确保司法机关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完善监督制度。其次,理顺司法机关的纵向关系。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正确处理各级司法机关之间的领导关系、指导关系和监督关系。
在队伍管理方面,中央已经明确了一系列方针:改革完善队伍的人员招录和教育培训制度;改革完善司法考试制度,对通过司法考试并录用的法院人员,也要进行正规的岗前培训;积极推进政法类院校的教育改革,并扩大在职教育规模,使之真正成为我国专门人才的教育培训基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法院队伍编制不足和西部地区基层法官人才断档问题。完善法院机关经费保障体制。建立独立、统一的司法经费保障制度,各级法院的经费实行中央统一拨付的制度,由国家公共财政来全额保障,使法院摆脱行政机关的束缚。
在优化人民法院司法职权配置方面,主要是在建立完善诉讼法律制度,完善民事执行体制,完善人民参与监督司法的法律制度,健全维护司法权威的相关制度等方面提出改革意见,进一步保障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事法权益。
1、明确上下级法院之间,按法律规定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取消上级法院内部函和特殊案件内审规定。
2、对法官的任免、任职及待遇进行优化。一是改革目前法官的任免体制。二是提高法官门槛,提高现有人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三是实行上下级法官的互调或任职,以抑制地方保护主义。四是大幅度提高法官福利待遇,实行“高薪养廉”。给予西部地区法院适当的政策倾斜,以鼓励更多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到条件艰苦的基层法院工作。五是法官除故意违法裁判外,对法官因法律认识错误或是为了顶压力、抗干扰的,要实行言论免责和加强人身保护,如需处理的,应由上级法院调查处置。
3、改变司法机关的行政领导对司法工作行使指导权的方式,解决行政权制约审判权,审判不独立问题,使得法官个体能够真正依法独立公正地作出判决;明晰司法权与司法行政职能的界限,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
4、优化法院系统本身的职权配置。一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官任命和晋级制度。二是在法院内部优化监督制约机制,即拓宽监督渠道。三是改革审判委员会的组成和监督制度,整合、调动法院内部资源对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四是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加强人民陪审员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5、优化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打破行政干涉,明确上下级法院之间应该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而不是行政隶属关系。
6、排除行政干预,分解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职权交叉上的问题。以克服司法行政化为切入点合理配置司法职权。
新时期优化人民法院司法职权配置要在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的基础上,一方面要对原有的改革方式、方法进行对比、调整;另一方面,要按照社会主义司法的要求,努力开拓新的改革路径。在法院优化司法配置中应重视拓展这些司法功能,勇于将其纳入一揽子的改革计划并付诸实施,只有这样才能够承担起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重任,也才能够真正发挥司法中立的价值,实现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司法行政权的集中统一管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改革目标,才能建立起合理的人民法院司法职权配置体制,使人民法院司法职权更好地适应人民群众需要、更好的发挥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作用。